以案说险:代签名案件解析
典型案例
2015年3月,客户丁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产品,被保险人为丁某未成年的儿子。2020年7月,客户在连续缴纳保费6年后,以“销售时业务员未讲解清楚保险责任,夸大收益及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认定保单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所缴保费。
案例分析
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主要涉及的是被保险人或/和投保人代签名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保险人代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款: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分析:1、涉诉产品《富德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约定的红利、满期金、生存金等均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不符合此法律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情形,不适用该条款;2、本案中,投保人丁某是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符合第三款约定,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故无法引用该条规定说明合同无效。
二、投保人代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为保险业务行为的禁止,第一百三十一条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分析:该投诉案件中客户未提交笔迹鉴定及销售误导的相关证据,因保单已经正常通过投保人账户进行保单交费,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保单为他人代签,因保单已连续缴费6次,可视为客户对保单代签字行为的追认,保单有效。
风险提示
虽然此案件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称非本人签名,但因连续缴纳保费,则视同保单有效。但也对代理人提出一定的警示:保险销售环节代签名行为属于严令禁止行为,极易引发监管风险,影响公司经营稳定,代理人应坚决杜绝代签名行为,务必在投保、保全、理赔等环节提示客户本人签名。如发生代签名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文件制度要求,做出对代理人及其主管进行处罚,处以没收保单所得佣金并处罚金的处理决定。(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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