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险欺诈之倒签单
典型案例
2020年6月1日下午,客户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险种。在投保当晚便向保险业务员发送烫伤图片,并咨询烫伤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在接到李先生报案后,按常规流程进行理赔调查工作时发现,李某的行为涉嫌“倒签单”。
原来早在投保前,李某就已意外烫伤。5月30日下午,李某在烫伤后自行涂抹烫伤膏进行处理,6月1日仍未见好转,他便动起邪念,想到可以先买份保险再去医院就诊,遂找到业务员进行在线投保。6月3日李先生心存侥幸到某医院就诊,没想到还是被保险公司发现了其中的蹊跷。
案例解析
客户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保单生效后,谎报出险时间,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可以做出拒付解约不退费处理的决定。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三条,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风险提示
保险“倒签单”也称为带病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发现自己发生疾病后隐瞒投保,认为即使被保险公司发现了,也不会太严重,最多就是被拒付而已。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保险欺诈行为。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对法律条款认知不足,不少人在一念之间掉入到“倒签单”的旋涡中,走上保险欺诈的不归路。
因此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心存侥幸,拒绝保险欺诈,保护自身权益。(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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