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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是义务,电话回访是补充

时间:2020-11-12

  案例简介

  客户张某于2018年因甲状腺方面的疾病住院治疗,同年通过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类附加险,投保时张某并未将本人甲状腺病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2019年底,张某因罹患甲状腺癌向公司申请理赔,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投保时已有甲状腺病史,存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属于带病投保,不能进行理赔。张某表示公司回访时并没有提示要如实告知,认为公司是有责任的,要求公司必须进行理赔或全额退保。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本案例中张某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在获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

  保险公司回访是在客户接收到保险合同并签收回执后安排的回访,是提示客户了解保险的一种形式,不可能涵盖保险合同里所有内容。因此,投、被保险人应收到合同时详细阅读条款内容,不可仅以回访内容为标准。

  风险提示

  1.如实进行健康告知。指如实填写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如既往病史、住院就诊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根据告知情况来决定是否正常承保,或进行责任免除、加费承保,如果未如实告知一旦出险,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如实填写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要真实,投保人应据实填写,虚报的年收入状况不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价您的缴费能力,可能会造成您的后续缴费压力。

  3.如实填写基本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率也会不同,而无效的联系方式不利于保险公司与您核实情况以及提供各类后续服务。

  4.如回访中了解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可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并享有犹豫期内全额退保的权利。(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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