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治理 人人都要参与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明确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管理合力。为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劝阻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畅通城市生命通道,明确车辆驾驶人应当主动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因避让执行紧急任务车辆而产生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消除。
机动车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小型客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其他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机动车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驾驶人不得允许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驾驶人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乘坐公共汽车、交通班车应当在线路站牌候车点候乘。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车人规范使用安全带。
非机动车
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行人
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提升服务水平
安享晚年幸福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聚焦增强对居家养老的服务支撑,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并完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推广和使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覆盖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库,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重残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探访制度,鼓励和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养老互助。鼓励社会力量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如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发和推广居家社区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鼓励和支持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老年教育活动,支持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服务。
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取消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发挥兜底线、保基本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完善补贴形式。增加了对养老机构服务场所、人员等的要求,明确了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内容,以及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及公开等。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调整、改造、提升现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促进医养结合融合发展
《条例》增加了医养结合服务一章,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健康检查、慢性病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壮大。
鼓励优惠措施
为了体现本条例的促进功能,条例规定了鼓励性措施。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对利用企业厂房等兴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给予其保费补贴。经济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由本人或者其家属申请,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并审核后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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